湖北法院发布多起电诈案例 17人团伙被一锅端

2023-08-27 19:28:35 来源: 楚天都市报

新华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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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天都市报极目新闻记者 赵贝 通讯员 沈法萱

“猛男”数次偷越国(边)境至缅甸,串通境外人员“偷运”他人到缅甸,为境外犯罪团伙“跑分”洗钱9700余万元人民币,跨境电诈只骗外国人……

8月24日,极目新闻记者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全省各级法院近期审理多起涉非法越境、电信诈骗等相关案件,依法判决多人有期徒刑。法官提醒,缅北并非致富天堂,境外不是法外之地,相关违法犯罪活动必将受到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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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伙发财心切八次非法越境

境外打工年入百万不是梦?奉行工作要“刚”、生活要“猛”的小伙张某,不惜数次偷越国(边)境至缅甸,开启了一场“孤注一掷”和“狂飙”的命运之旅。

湖北省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通报,2019年3月至2020年11月期间,被告人张某为挣钱,不顾亲朋劝解,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采取坐飞机、火车的方式,从宜昌到昆明,再从昆明辗转瑞丽、芒市等地,入夜后冒着毒虫、毒蛇叮咬的风险,前后八次翻山越岭泅水偷越国(边)境至缅甸。后张某再次乘坐飞机到昆明时,因出行异常,被昆明机场公安查获。张某因出行受阻返回宜昌,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交代了偷渡国(边)境的全部犯罪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偷越国(边)境罪,但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法院故依法判处张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除了自己非法越境,还有不法分子和境外人员串通,组织多人偷越国(边)境赚钱。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通报,2018年9月,谭某串通境外人员“霞姐”(身份未核实)组织夏某等4人偷越国(边)境至缅甸小勐拉。同年12月,谭某串通境外人员“霞姐”组织聂某等5人偷越国(边)境至缅甸小勐拉。谭某合计从中获利3240元。2022年1月,被告人谭某接到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件审理过程中,谭某已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和预缴罚金3000元。

荆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谭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其行为已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处罚。根据谭某的犯罪事实、情节、性质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判决:被告人谭某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已缴纳);被告人谭某已退缴的违法所得324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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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月“跑分”洗钱9700余万元

“足不出户,动动手指就能赚钱。”“只要帮我去银行取现金,用银行卡帮我转账刷刷流水,我给你抽成。”这就是常见的“跑分”行为,可能构成掩隐罪或帮信罪,将受到法律惩处。

恩施州来凤县法院通报,2021年12月,郑某某、李某某、向某、刘某元(另案处理)等人约定收购、收集银行卡四件套后,将配套账号通过“飞机”软件(telegram)群提供给上线,接受境外人员赌博、诈骗等违法犯罪资金,再从“飞机”群接收的指令、银行卡账号,用手机银行、支付宝等将钱转出,然后按资金流水比例(0.5%-0.7%)以日结、周结方式约定平分提成(俗称跑分)。

经调查,2021年12月至2022年1月,该团伙为境外犯罪团伙“跑分”洗钱总流水共计人民币9700余万元,团伙成员共获利28万余元。2022年2月,郑某某、向某、李某某、张某某均被抓获归案,2022年3月21日,刘某国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五名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另查明,2020年10月,向某受田某平(另案处理)邀约与陈某龙(另案处理)、段某(另案处理)到缅甸赚钱,向某随后邀约刘某元(另案处理)同去。以上人员先是从各地赶到贵州贵阳市会合,然后乘飞机到达云南昆明,再转机到云南澜沧,由蛇头驾车送至边境一山边,在蛇头带领下步行30小时左右到达缅甸。2020年12月16日,向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来凤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郑某某、李某某涉嫌犯掩饰、隐藏犯罪所得罪(以下简称掩隐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向某涉嫌犯掩隐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偷越国(边)境罪,张某某、刘某国犯掩隐罪,于2022年6月16日向来凤县法院提起公诉。

来凤县法院经审理,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以及退赃情况等,分别判处郑某某、向某等一年十个月至三年七个月有期徒刑,对部分被告人适用缓刑,并处罚金。该案被告人郑某某等5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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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诈外国人也要依法严办

“为什么选择外国人作为诈骗目标?”“因为中国人不骗中国人。”

近日,宜昌市当阳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跨境电诈案,当问到为什么选择外国人作为诈骗及引流获利的目标时,被告人覃某某以“中国人不骗中国人”等冠冕堂皇的理由搪塞,最终仍将被判刑。

8月11日,当阳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覃某某等17人跨境电信网络诈骗、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一案。

2021年7月至2022年10月,被告人覃某甲、覃某乙、覃某丙共同商议为针对墨西哥等外国居民进行“刷单诈骗”的上游犯罪团伙“吸粉引流”。为更好地招募人员,覃某甲、覃某乙、覃某丙共同出资成立公司,招聘被告人蔡某某等12人分别担任运营员、话务员、业务员。业务员负责在“飞机”软件上寻找需要“引流”服务的上游诈骗团伙。运营员负责在Facebook平台上投放“从事兼职赚钱”等虚假招聘广告,吸引有兼职意向的外国人浏览招聘广告,添加为话务员“WhatsApp”账号。话务员负责虚构外国人身份,冒充兼职客服,用话术引导被害人添加上游诈骗团伙的“WhatsApp”账号,以此为上游诈骗团伙“引流”。截至案发,覃某甲、覃某乙、覃某丙获利流水高达358.7515万元。

2022年8月至9月,被告人覃某甲、覃某乙、覃某丙认为已经掌握上游团伙的诈骗手法,商议自行实施诈骗。三人购买境外虚假“刷单”网站链接,邀约被告人李某某等二人,使用固定话术引导被害人在刷单平台上完成低额度刷单任务并给其成功提现,取得被害人信任后,诱骗被害人进行高额度刷单任务,并将被害人支付的高额度刷单资金据为己有。

法官介绍,覃某某等人心存侥幸,认为跨境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活动,即使被害人发现被骗,也很难到境内报案,能借此逃避刑事处罚。但该行为仍属于跨境电信诈骗,仍然要严办。

法官提醒,刷单返利类诈骗、贷款类诈骗、“杀猪盘”诈骗、冒充客服类诈骗等层出不穷,跨境诈骗、集团诈骗手段多样。要克服贪利思想、不要盲目轻信,对虚假致富信息多一些了解和分辨,对陌生电话和信息多一些印证和核查,才能守住我们的钱袋子、护好幸福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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