妹妹的“朋友”好心介绍工作?求职不成反被骗
2023-08-31 15:53:44 来源: 中国青年网
张莉通过网络交友平台认识了袁某,袁某说自己的职业是飞行员,还做着茶叶生意,张莉对袁某产生了信任。袁某称自己的亲属在机场担任领导职务,主动询问张莉是否想到机场担任值机员的工作,张莉目前有稳定的工作,但想到自己的姐姐张芳还没有工作,就帮忙牵线搭桥,希望袁某能安排张芳到机场工作……
花了24万还没成功入职
(相关资料图)
2013年,张莉通过网络交友平台认识了袁某,其间袁某以茶叶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多次向张莉借款。
2015年初,因为可以帮其介绍机场的工作,张芳通过妹妹张莉的介绍认识了袁某,因为袁某是妹妹的“朋友”,又在机场担任飞行员,便对袁某多了几分信任。此后,根据袁某的要求,张芳通过微信、支付宝、ATM机存款等方式向袁某支付款项累计24万余元,用于支付托关系请人吃饭、送礼、培训费、服装费、宿舍住宿费等各项支出,直到2018年底还没有成功入职。
其间,张芳也收到过内容为“体检”及“入职”的邮件,还接到了机场工作人员的电话给自己讲解机场入职的流程及进行体检所需的材料。此外,袁某曾让张芳去民航医院进行体检,但当她去医院后,袁某又以“负责值机员体检的带队领导不在”为由让等待下一次体检通知,以“负责领导有事”为由,阻止张芳入职报到。张芳感觉自己可能被骗了,便不再按袁某的要求向其付款,后于2019年向公安机关报案。2023年1月,袁某被民警抓获归案。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至2018年,被告人袁某谎称帮助被害人入职机场,以培训费、面试费等名义骗取人民币共计24万余元。被告人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袁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予以认可,但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提出异议,辩称“自己在案发前已向被害人的亲属表明退款意愿,被害人亲属已同意将涉案款项转为借款供自己使用”。
签署借款协议可以免责吗?
原来,2018年,因为袁某持续向姐姐张芳要钱,但工作的事情一直没有进展,妹妹张莉便向袁某表示介绍工作的事情不办了,并要求其归还款项。但袁某表示“不办钱回不来了”,为了能让袁某确认还款,张莉便与袁某签了个“借款确认书”,其中的钱款金额是自己和姐姐向其付款的总数额。袁某与张莉签署的“借款确认书”,内容袁某确认其于2014年3月至2018年12月间从张莉、张芳两姐妹处借款共计人民币85万元,并承诺于2019年7月1日前归还。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袁某与张莉确有曾签署该“借款确认书”的行为,但被害人张芳并未授权妹妹张莉与被告人袁某签署该“借款确认书”,张芳对该“借款确认书”的形成过程并不知情,且亦未在事后确认妹妹的上述行为,即被告人袁某与被害人张芳间从未形成过个人借贷的民事法律关系,袁某的该行为不具备将刑事诈骗行为转化为民事借贷行为的法律效力。因此,法院对被告人袁某的辩解不予采信及采纳,“对被告人袁某宣告无罪”的请求,不予考虑。
此外,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袁某于2013年11月间因另案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于2019年9月间因另案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于2023年1月期间刑满释放。
法院认为,被告人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款,累计数额巨大的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袁某犯诈骗罪成立。被告人袁某当庭虽对涉案行为性质提出辩解,但其尚能如实供述涉案主要事实,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袁某系在前罪刑罚执行期间被发现本案涉及的犯罪事实,故应数罪并罚。据此,法院判决被告人袁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与前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同时,责令被告人袁某退赔人民币24万余元,发还被害人张芳。
【法官提示】
求职就业问题是关系民生福祉的大事,也事关社会稳定和国家未来。当今,各种求职诈骗层出不穷,骗子通过各种手段,骗取求职者的信任,从而索要大量钱财。无论是“抵押金”“风险金”“保证金”,还是“入职费”“服装费”“介绍费”……当被承诺或被暗示“交了费就包入职”时,极大可能就是遇到骗局了,在求职者交费后骗子要么找借口不安排工作,要么就直接人去楼空了。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程杰法官提示,求职者在求职就业时,一定要擦亮双眼、谨防被骗。
第一,选择正规渠道,应通过正规大型招聘网站求职,选择有相关企业认证的招聘信息,而不要轻信他人;
第二,做好企业背调,应多渠道查询招聘单位的相关背景资料,可以通过工商部门官网筛查;
第三,不要轻易缴费,对于要求先缴纳各种费用的招聘单位或自称有渠道帮忙的个人,求职者要提高警惕,保护好个人隐私和财产安全;
第四,注意留存证据,如遭遇求职诈骗,在保证人身安全的情况下,求职者应保留相关证据,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
程杰法官提醒,大家应当树立正确的思想观念,增强自身明辨是非的能力。对于符合政策标准的,应当通过正规渠道申请;对于不符合政策标准的,摒弃“托关系”和“走后门”等社会不良风气,坚持通过正当渠道依法依规找工作,切勿迷信“潜规则”。
文/田婧 张欣瑜(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来源:北京青年报)